为追求自由、和平与合作之共同理想,格里芬联邦共和国谨以最诚挚之意向,向贵国申请缔结邦交,冀能于平等互惠之基础上,建立持久而稳固之友好关系。
我方郑重声明,将尊重贵国之主权,并秉持诚信与善意,推动两国长远合作。为确保双边关系之和谐与稳定,兹提出本建交书,以为两国往来之准则:
本建交书自签署之日起即告生效。两国当相互承认并保持睦谊,互派使节,以促进邦谊之发展;并得派员入驻对方群组,以利交流与互信。两国得为自我之宣介,惟应遵循端正之道,不得有洗版、挑衅或其他有损和谐之举。
缔约双方应相互尊重,承认并包容彼此之文化、信仰、制度、国体及意识形态之差异。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对方内政,亦不得采取足以损害双边邦谊之行为。
缔约国于国际交往上,享有完全平等之地位。双方不得以损及对方利益之手段谋取特权,亦不得图谋片面利益。两国当尊重对方之主权与领土完整,并遵守「平等互利、和平共处」之外交原则。
在双方未达成共识之前,任一方不得收容为他方所驱逐之人员。然而,双方皆得基于人道精神而接纳对方之难民,以彰显仁道。两国应勉力推动各领域之友好交流与共同发展,并确保于对方群组中所享之权利完全平等,同时严守对方法律与规章。
倘若任一方违背本建交书所明定之条款,本建交书即自动终止,其效力随之归于无效。
谨以此书,昭示诚信,以昭两国邦交之肇始。